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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尤小平:民企反腐要突破“所有制藩篱”

今年是十八大后掀起的反腐风暴走到的第四个年头,但在舆论场中,反腐新闻依旧是最抢眼的“头条”。连续六年将民企反腐建议案带上“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自然成为媒体争相采访的对象。

“当前不少民营企业已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我们国家在民企反腐的认识和行动上,理应突破所有制‘藩篱’。”尤小平在浙江代表团驻地人大会议中心接受检察日报等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尤小平指出,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护,特别是对发生在民营企业内的腐败问题的惩处,却因缺少立法上的平等保护不够有力。他说,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民企高管犯罪比国企高管多数倍。层出不穷的民企腐败案件,已严重威胁到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尤小平表示,民企创业者出于维护股东利益及保驾企业健康发展,不会欠缺反腐意识,但大多数民企仅靠审计等自查手段或者建立廉洁制度来约束员工腐败行为,显然是路径狭窄、收效甚微的。他认为,民企除设立内部反腐路径外,还可以拓宽外部反腐路径,比如鼓励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建立自治组织,以约束腐败行为;或者有奖鼓励合作伙伴监督举报腐败行为。这样对隐蔽性强的员工腐败行为,将会多出一种震慑手段。

“当然,民企由于先天‘缺钙’,缺乏像国家纪检、政法系统那样依‘法’惩处的威慑力,即使发现腐败,也难以依法严厉惩处。”尤小平说,所以推进民企的反腐工作,必须在民企自身反腐的同时,还应坚持运用法律的力量和党纪的力量,做到“双管齐下”,来化解民企当前越来越高的腐败风险。

为此,尤小平建议,在运用法律力量上,应当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保证多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理论,指导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解释,加大对民企员工违法行为惩处的力度。要依照现有适用于惩处各种所有制企业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文,加大对民营企业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索取回扣和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在运用党纪力量上,还应当从消除认识误区,理顺体制机制入手,将党的纪检工作延伸和渗透到非公经济领域,加大对民企党员从业人员腐败问题的惩处。

此外,尤小平建议,上级纪检机关应当名正言顺地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将纪检工作延伸和渗透到民营企业,领导和帮助民营企业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民营企业也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意见》的有关内容,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党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企业管理的行为规范上加强对他们的约束,并为查处违纪者提供具体依据。(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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