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质量 让“黑恶”行为不再任性

“立法环境的好坏,决定着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土壤。”3月10日,在全国人大浙江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尤小平说,法要因时而立,也要因时而改,要提高立法质量,让“黑、恶”行为不再任性。

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尤小平代表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15年来的首次修改异常高兴,他认为“立法法是百姓关注度极高的法律,它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他看来,如果立法法的修正及落实,不能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就只能是一部停留在文字上的法律。

尤小平举例说,我们经常在看港台电视剧,会听到这样一句话,“我告你恐吓”,威胁者听后马上有所收敛,原因在于我国港台地区设有“恐吓罪”。而反观我们现实,当一些带有“黑、恶”性质的恐吓行为发生时,无论使人精神产生多大的恐惧,甚至事后造成他人严重后果,却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于轻轻几天治安拘留处罚。

尤小平代表分析到,这与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人身权利保护大多侧重于肉体,而忽视精神利益保护有关。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由此,尤小平建议,在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公民人身权不受侵犯”的今天,我国《刑法》要加快增设“恐吓罪”的进度,对于那些给人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远远大于肉体伤害的行为,尤其是性质严重的行为,给予有期徒刑、拘役等惩戒。

此外,尤小平在发言中还建议,要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制裁恶意诉讼行为的条款。他认为,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与日俱增,行政诉讼领域的恶意诉讼现象问题也日益突出。他称,出现这种“有理无理都起诉,有理无理都上诉,有理无理都申诉,有理无理都信访上访”的现象,一方面造成了法院案件增多,审判工作压力加大,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如果不加以打击,将严重偏离行政诉讼法设置的初衷,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价值。

为防止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现象,尤小平代表现场开出了“良方”。要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或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严格起诉条件、规范诉讼代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特别是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条款,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同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刊载:《人民网》、《新民网》、《凤凰网》、《温州都市报》等)

     
© 华峰集团2009-2010版权所有 本刊文章版权受法律保护,如欲转载,敬请致电编辑部联系,否则,本刊保留依法追诉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