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平代表呼吁:民企不应成为反腐的“盲区”与“死角”

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今年撰写的建议案中,不出意外的,再次扯起了民企反腐大旗。他在《关于加快民企腐败惩治体系建设的建议》中,呼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全方位的惩防体系的今天,民营企业不应成为反腐的“盲区”与“死角”。

在浙江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小组会上,尤小平指出,当高压反腐行动已成为现阶段的新“常态”,民营企业内的腐败行为却依然被忽视。“民众往往对国企人员的贪腐,义愤填膺,但对民企中‘蛀虫’,反应平淡,认为这是民企自家的事。”

尤小平痛心道,腐败对于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腐败不仅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企业信誉、信用的丧失和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都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池清水不谓清,四海水清正气扬。针对民企发展面临的反腐困局,作为来自民营企业的人大代表,我对此感受深刻,并深受其害。”

尤小平感叹,自己曾连续在人代会上,提出要推进民营企业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建议,也受到相关部委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在实质上受到重视,民营企业的反腐之路仍是步履蹒跚”。

尤小平表示,当前由于国家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客观上将民企排斥于外,导致依靠自身内部清查的民企的腐败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腐败现象滋生蔓延,防腐反腐收效甚微、困难重重。他认为原因在于法律体系不完备,对民营企业缺少在立法上的平等保护;同时对损害民营企业利益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强,违法犯罪的成本较低。此外,民营企业的反腐败治理主要依靠自身力量,没有纳入国家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建设,缺少外部力量的有力支撑。

如何破解民企反腐困局?

尤小平代表建议,民企除与国家的反腐机制形成联动及增强自身反腐的内在动力并主动出击外,政府相关部门要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商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新型反腐体系”、“强化民企与司法等部门间的合作”等方面入手,筑牢反腐的篱笆。

他举例说,当前,对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行为非法获利的,即使获得巨大利益并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也难以按刑法第165条规定定罪,只能依据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显然对民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和震慑力度较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不利于民企的反腐败。

对此,尤小平建议要不分企业性质,对犯罪数额、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企业腐败行为,在定罪起点和量刑档次上统一量刑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民营企业保护法》,加大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成本,对图谋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和人员形成有力震慑。

最后尤小平坦言,打铁需要自身硬,民企一方面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内部腐败行为的监督,自觉承担反腐的责任的同时。另一方面,还要强化与政法等部门间的合作,建立反腐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与纪检和司法机关紧密配合,断绝贪腐者的职业发展机会,形成腐败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打赢反腐斗争的持久战,为民企健康发展增添重要砝码。

(刊载:《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经网》、《中新网》、《温州日报》等)

     
© 华峰集团2009-2010版权所有 本刊文章版权受法律保护,如欲转载,敬请致电编辑部联系,否则,本刊保留依法追诉之权利